2024年3月8日 星期五

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


海洋委員會      https://www.oac.gov.tw/

113-03-07
「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計畫

主旨:海洋委員會為透過學校及地方民間組織協力與配合及公部門的資源投入,擴展本會海洋地方創生、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等業務層面及將效益延伸至地方基層,特辦理本項「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計畫公告,請符合資格之學校及民間團體,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捐)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

(二)徵件對象:

1.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

2.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3.依「財團法人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4.依「漁會法」登記立案之漁會。

(三)徵件主題:

1.地方創生共榮共好。

2.擴大海洋多元體驗。
3.海洋運動推廣及技術提升。
4.海洋永續經營意識之推廣與深化。

(四)申請注意事項:

1.提案單位應擬妥申請表及計畫書(詳附件),並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8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寄(送)達方式函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海洋資源處收,並於信封封面加註「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予受理。

2.補(捐)助計畫之期程不得跨年度,其實施場域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3.申請書件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4.計畫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經費請撥單、執行成果報告書、收支清單及經費分攤表等資料,最遲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本會辦理結案核銷。
5.經費撥付原則:
補(捐)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計畫核定後,且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撥付補(捐)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撥付補(捐)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執行完成時,撥付補(捐)助經費尾款。
(五)審查方式:計畫採競爭型擇優補(捐)助機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组,就提案單位所備之提案計畫內容及補(捐)助金額等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評分作業,依評分結果排列優先補(捐)助順序、補(捐)助金額及備選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函復提案單位。

(六)個別受補(捐)助者之捐助金額上限:提案單位依本案徵件主題所提計畫,每年至多補(捐)助一案。每案補(捐)助上限新臺幣50萬元;辦理國際型比賽、國際研討會等大型國際活動,每案補(捐)助上限新臺幣150萬元。但補(捐)助額度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整。

(八)行政中立原則:受本會補(捐)助應保持中立,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會行政中立立場。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三、檢附「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計畫各1份。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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