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 星期二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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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111年度全國社區大學發展會議暨 教育部表揚績優縣市及績優社區大學頒獎

「111年度全國社區大學發展會議」於今明(2、3)日在彰化縣舉辦,邀請各地方政府、全國社區大學、專家學者及全國性社區大學民間團體,共同聚焦討論「社區大學的營運與管理」、「學習社會的願景與落實」、「不同族群的學習與支持」,並就在地議題及特色分享社區大學推動經驗及成果。教育部長潘文忠會中也親自頒獎表揚111年度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優地方政府與績優社區大學,計有19個縣市(特優3個、優等11個、甲等5個)及81所社區大學(特優9所、優等35所、甲等37所)獲獎(名單如附件)。

潘文忠部長表示,107年6月13日由總統公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社區大學成為擁有專法的終身學習機構,而從第一所社區大學自民國87年成立,至今超過20年,全國社區大學也蓬勃發展至88所,每年選課超過40萬餘人次,開設超過2萬門課程、社團或活動,顯示社區大學發展能量充沛,已成為我國穩定發展的終身學習機構之一。條例實施後,社區大學也有許多發展議題及精進事項,所以,教育部特別搭建讓大家一起討論與分享的平臺,期盼各地方政府和社區大學的夥伴們踴躍參與討論,共同思考如何讓社區大學邁向下一個共榮的20年。

潘部長並且強調,近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下,教育部也做了許多努力,包括109年及110年社區大學及其講師的紓困補助經費、努力調增社區大學獎勵整體經費、放寬經費的彈性運用、精進社區大學獎補助計畫與社區大學特色議題計畫等。此外,教育部每年度也會辦理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業務及社區大學申請獎勵審查,透過公開表揚方式,除了感謝各位夥伴對社區大學業務推動與深耕,並肯定地方政府的精益求精,與社區大學的穩健經營,以達成終身學習的目標。

為期兩天的全國社區大學發展會議,第1天「中心議題:社區大學的公共性-從專法看社區大學的社會責任」,邀請到國家教育研究院林院長崇熙主持,由國立聯合大學陳副教授君山、台灣國際志工協會張理事長瓊齡擔任與談人,針對社區大學的社會責任進行議題討論。「專題討論:社區大學與十二年國教」由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李毓娟主持,邀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教育組組長林祝里、臺北市北投社區大學校長謝國清,針對社區大學與十二年國教合作理念與經驗進行分享。並安排3場分組討論議題,邀請專家學者及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等,共同對社區大學重要議題進行探討。

第2天的「專題討論:後疫情下之數位教學與學習」,邀請到國立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學系副教授蔡秀美主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與新北市板橋社區大學等代表擔任與談,就雙北辦理社區大學數位教學與學習的規劃與成果,分享經驗及進行討論。

此外,本次會議也特別安排在地參訪─彰化縣鹿秀社區大學與彰化縣湖埔社區大學,透過瞭解鹿港地區傳統工藝特色以及推動東螺溪環境教育等在地學習,使與會人員更加認識「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3條的公共性、地方性及永續性的立法精神。

教育部表示,期透過兩天一夜的全國會議,各地方政府與各社區大學互相交流與分享經驗,並能凝聚共識,展望未來!












108-05-13

自21年前第一所社區大學由民間發起,目前全臺已有89所社區大學,並設分校、分班及教學點多達1,000個以上,已然成為民眾就近終身學習的好所在!而為使能更清楚定位社區大學以及回應民眾累積學習的成果,政府於去(107)年6月公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明定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作為社區大學開辦20週年的成年禮。有了專法之後,教育部並陸續新訂「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及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等,提供社區大學在發展上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制基礎。

教育部表示,終身學習時代早已來臨,民眾的學習不應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為鼓勵民眾持續終身學習,在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相關子法完成後,最具開創性的突破就是「讓民眾的終身學習成就可以累積並且帶著走」!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規定,未來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的學習證明都可以累計,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學習證書,包括取得16學分以上發給「學群證書」、32學分以上發給「領域證書」、128學分以上即可發給「畢業證書」。

舉例來說,社區大學學員修習咖啡豆產地與自然環境的關係、咖啡豆烘焙沖泡以及咖啡的行銷學等課程,並參與社團、工作坊、專題或行動學習等多元學習活動,若經採計取得32學分以上的學習證明,將由直轄市、縣(市)發給領域證書,以肯定該名學員具有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和能力,成為「咖啡達人」。

換言之,民眾只要能在社區大學持續參與各項學習課程及活動,除可依個人興趣與需求精進各領域專業知識及拓展人際關係外,其終身學習成就並將獲得累計及由地方政府首長發給各類學習證書。

另外,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民眾在地學習機會,教育部並修正發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及「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計算基準」,將社區大學於前述地區開設課程之情形,納入補助經費計算基準,每所社區大學最多可以增加30萬元補助經費,以鼓勵社區大學將服務範圍遍及離島及交通不便地區。

同時,為了加強地方政府推動及輔導社區大學的角色,並落實母法要求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的規定,教育部也於獎補助辦法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推動辦理及補助獎勵所轄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的總經費,應達教育部前一年度對所轄社區大學補助及獎勵經費總額的50%,且執行率應達90%以上,以確保社區大學業務所需經費及執行率均達一定下限,俾有助於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教育部表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施行之後,社區大學不僅有了鞏固的法律基礎,更負有提升民眾終身學習、現代公民素養和社區永續發展的法定任務;本次發布社區大學各項子法後,社區大學學員可以更有彈性的跨校及跨縣市累積終身學習成就並由地方政府首長發給畢業證書,突破國人以往對於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放的傳統概念,開創終身學習成就得予累積採計之制度,實為我國終身學習史上之先河,使終身教育體制健全發展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107-09-29

蔡英文總統今日(9月29日)上午蒞臨教育部在臺北市萬華區剝皮寮歷史街區辦理的「社大二十:做伙學習,翻轉地方」活動開幕式,期勉社區大學持續扮演「社會共識凝聚平臺、知識技能傳遞管道、公共政策協力推手」的對話平臺,並成為提供民眾快樂學習、在地行動的基地。







教育部辦理的「社大二十:做伙學習,翻轉地方」系列活動,於9月29(星期六)日上午9時50分舉行的開幕儀式,活動現場由蔡英文總統、教育部葉俊榮部長、范巽綠政務次長、朱楠賢主任秘書及社區大學多位貴賓共同宣告活動啟動,鼓勵民眾至活動現場體驗社區大學的辦學活力,未來也能來社區大學體會終身學習及參與社區事務的樂趣。上午開幕式現場亦有來自全國87所社區大學的講師、學員同歡,並安排屏南社區大學、新營社區大學等民謠、戲劇演出,下午將舉辦2場地方論壇、展區導覽、萬華區在地小旅行、優良課程展演等活動,歡迎民眾一同參與。

教育部表示,為了讓民眾透過對話、參與、體驗共學等方式,深入理解社區大學辦學精神及內涵,在本次活動特別策劃了8種「做伙行動」,分別呈現社區大學展覽、特色課程、在地散步、市集、論壇等社區大學習的多元性與草根活力。活動打破在單一建築物的侷限,與臺北艋舺、高雄鹽埕兩個街區結合,走入地方生活的角落。期待這樣的設計,能增進社會對社區大學教育方式的理解,並藉社區大學之辦學經驗開拓對未來學習的想像。

在社區大學展覽部分,特規劃了靜態的「學習概念展」,展場分為時代、學校、人物、學習、未來5個角度在8個展區呈現社區大學的學習內涵。另也安排於9月29日及30日(臺北市)、10月13日(高雄市)辦理5場分場論壇,主題分別為「社區大學與地方政府」、「社區大學的多元想像」、「社大立法運動的下一階段運動目標」、「社區大學教育觀」及「社大是什麼樣的存在」,期待藉由論壇與政府部門、社區大學工作者、民眾共同激發及反思對社區大學未來發展的多元想像。活動期間還規劃有優良課程展演、在地見學、闖關遊戲等內容,在南北場共16天的活動期間,由社區大辦學者、講師、資深學員擔任說書人,帶著民眾協作,藉以體會社群共學的社區大學學習風格。

蔡英文總統表示社區大學在20年間成為一個廣布全國、深入社區的重要教育系統,這個系統便是座落於各地無數學習社群的集合體,其教育形式、內容與社區大學所在的環境有深刻的關聯性,同時也發展出學習者與地方居民、社群的深刻連結。透過辦學,社區大學不斷累積深化與在地議題、以及與在地人的連結,並逐漸成為促進社區發展、培力現代公民的重要基地。未來教育部將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持續提供社區大學優質的辦學環境,讓民眾在社區大學都能快樂學習。




107-06-13

為促進我國社區大學穩健發展,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暨配套法案「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已於1075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正式以獨立法律賦予我國已發展20年的社區大學有更明確的法定地位。今後專法公布施行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將協力完善社區大學辦學條件,透過立法規範使社區大學有更明確定義及制度化之保障,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經營,進而讓臺灣的終身學習體系有更全面的支持。

此次總統公布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條文,除明確定義社區大學,另課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以協助社區大學解決辦學場地尋覓不易、經費不足等困境,本條例共計17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總則: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第1條)、主管機關(第2條)、社區大學定義(第3條)。

二、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第4條)、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第5條)、社區大學辦理方式(第6條)、協助社區大學辦公及辦學場地(第7條)、應寬列預算(第8條)、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第9條)、定期辦理評鑑及評鑑要項(第10條)、學習累積達一定程度之社區大學學員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及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第11條)、就社區大學重要事項訂定自治法規(第12條)、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第13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應就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相關事項訂定準則(第11條)、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第14條)、得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政府(第15條)、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第16條)。

教育部表示,我國社區大學將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為其辦學目標,其不僅是終身學習機構,更負有與公私部門協力推動在地文化治理之任務。本條例施行後,預期能使目前全國87所社區大學於相關制度保障下,營造一個安心學習環境並吸引人民就讀;另本條例中亦明定未來社區大學學員之學習成就累積倘達一定程度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核發學習證書,有助於提升我國終身學習風氣、健全我國終身教育體制發展。

教育部強調,條例公布後,將儘速完備相關子法,並督導地方政府應即啟動訂定或修正社區大學自治法規之法制作業,以實現專法美意。 




107-06-12

一、前言

受到社會變遷、科技發展、經濟結構改變,以及壽命延長等因素影響,近年來終身學習已成為世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共識及趨勢。我國亦在終身學習理念興起及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的推波助瀾下,於民國87年在台北市文山區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其後,社大於全台各地蓬勃發展,至106年全國已設有86所,學員數達40萬人次,社區大學已成為大眾熟悉且認同的重要終身學習管道。

然而,各地方政府自訂的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繁簡程度不盡相同,有必要訂定專法予以統一規範和引導,以促進社大永續發展。再者,社區大學面臨發展困境,例如無固定場地、經費不足以及缺乏上位法源引導及規範等問題,特別是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現行體制內的學習已不足以應付一個人的一生所需,需有全面且制度健全的終身學習體系,才能回應新時代的嚴峻挑戰。因此,教育部提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期透過制定專法,解決社區大學實務困境並區分權責,使社區大學業務能更為制度化及健全發展,以發揮促進社區民眾公共參與及提升公民素養之功能,並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的學習場域。該條例於107518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重點內容

該條例主要是就社區大學定義、設立考量因素、辦理方式、辦學場地、發給學習證明及證書,以及組織社區大學審議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目的是要透過法制化引導社區大學朝向更穩建、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該條例要點如下: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社大定義:明定制定該條例之目的,訂定各級主管機關以區分權責,以及敘明社區大學的定義:社區大學係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設立社大因素: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應考量的因素,以及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的程序。

 學員條件:社大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社區大學辦理方式: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以委託方式設立社區大學,委託學校辦理者,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載明辦理社大之宗旨或目的;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名稱。

 社大辦學場地及經費: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並協助整備辦學所需設施設備,且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

 獎助偏遠地區辦學: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區教學,得視情況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偏遠地區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社大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得針對社區大學辦理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以及經費規劃與執行成效等事項,定期評鑑社區大學,以促進社大健全發展。

 學習證明文件: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社大審議會: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社區大學審議會,就社大之設立及停辦、評鑑、發展政策、爭議事項以及其他發展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審議;且委員組成,至少三分之一須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

 辦學績優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獎勵績效優良的社區大學,以及獎勵辦理社大績效優良的地方主管機關。

三、結語

社區大學在台灣走過20年,不僅是促進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更是我們發展公民社會、深化民主的關鍵動力。期能透過制定專法,為社大創造友善辦學環境,朝向更穩健、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以營造全民終身學習型的社會。





第 一 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
  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第 九 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十一  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十三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十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  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十七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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